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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20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二大队民警,接到柳州市鱼峰区加合派出所的电话,一辆车牌号为豫N的货车涉嫌非法运输香烟,正往桂林方向行驶,请求协助拦截。
涉案超百万元!一批货用编织袋伪装,在柳州高速口附近被拦截
涉事车辆。
接警后,二大队民警利用集成指挥平台及监控卡口锁定嫌疑车辆,并实时跟踪该车辆行驶动态。约30分钟后,执勤民警成功在G72泉南高速柳州东收费站附近查获该车,并将该车引导下收费站进行检查。
经民警检查发现,该车车厢内装着大量用编织袋打包好的香烟,而驾驶员无法出示相关运输许可证件,涉嫌非法运输香烟。
涉案超百万元!一批货用编织袋伪装,在柳州高速口附近被拦截
驾驶员非法运输的香烟。
面对民警询问,驾驶员称,自己只是帮忙运货,雇主曾告诉他里面装的是茶叶,但货物具体是什么他也不清楚,也没有打开检查过。
经民警与办案部门清点,在车箱内查获中华(双中支)、南京(炫赫门)等8个香烟品种,共5871条,价值114.78万元。
目前,该案已移交给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法 律 链 接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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