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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修正案通过: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对严重行贿情形“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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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3 23:57:45|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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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正案将于2024年3月1日起生效,增加了对行贿罪从重处罚的7种情形。

      在刑法上,受贿和行贿犯罪被称为“对合犯”,也就是双方的相互行为构成的一种犯罪。刑法规定,行贿受贿都是犯罪。刑法以专门的一章来规定贪污贿赂罪,其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行贿罪。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2012年制定的司法解释,行贿超过1万元就构成行贿罪,行贿超过100万元,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当然,也有一部分人是因为被勒索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刑法明确规定这样的情况不是行贿。还有一些人送财物并不是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反而是希望获得正当对待,因为个别官员可能会以手中的权力故意“整”“卡”企业,这也是一种变相的勒索。企业或个人为了避免被针对,不得不给官员送上财物,应该也不属于行贿。

      近年来立法机关对行贿犯罪规定也多次作出修改完善,不断加大惩处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介绍,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修改中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针对性地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从重处罚”,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将党中央确定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在立法上规定从重处罚,具体包括七种情形: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对于完善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在对国有公司、企业之外的其他公司、企业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相关背信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明确了法律责任;刑罚上,依照第一款国有公司、企业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审议过程中,有意见提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除了商品之外,非法接受相关“服务”也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的重要方式,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增加了有关“服务”的规定。

  此外,此次修改在考虑实践情况的基础上,注重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结合实践情况以及公司法修改情况等,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作了进一步完善,将犯罪主体由“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构成上述犯罪,在前提上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行为上具备相应的故意“损企肥私”行为,在结果上造成公司、企业重大损失,本质上是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搞非法利益输送,损害企业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二)立足实践需要,聚焦突出问题,作出修改完善,通过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财产犯罪,实现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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