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柳房金〔2023〕3号 关于确定柳州市住房公积金2023缴存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下限的通知》并附上该通知的政策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全市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控高保低”政策,维护广大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和《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现将柳州市住房公积金2023缴存年度(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月缴存基数上限、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柳州市住房公积金2023缴存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下限
(一)根据柳州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测算,柳州市住房公积金2023缴存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3948元。
(二)根据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柳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柳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2023缴存年度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各县为143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3缴存年度柳州市(含五县)企业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缴存企业根据实际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缴存比例为8%—12%,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财政(财务)有关要求及预算安排等因素确定。自愿缴存个人住房公积缴存比例为10%—24%,具体缴存比例自行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算规则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算规则为:经单位内部流程审议确定后,缴存单位向中心申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自愿缴存人员直接向中心申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核算生成“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运算规则: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向下取整到元)与月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向下取整到元)之和;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自愿缴存比例(向下取整到元)。
以上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柳州市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2月26日
《关于确定柳州市住房公积金2023缴存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下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依据《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关于调整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决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测算当年缴存上、下限并向社会公布。
二、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关于印发
三、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必要性
设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是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的必要手段,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控高保低,有利于维护和平衡职工权益,防止出现因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过大引起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之间职工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形成分配不公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四、政策解读
(一)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应规范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工作,不得超过缴存基数上限或低于缴存基数下限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每个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中,汇缴与补缴的合计总额不得超过按当年公布的月缴存基数年度上限计算得出的年度缴存金额上限。超过上限、低于下限缴存的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
(二)制定柳州市住房公积金2023缴存年度(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月缴存基数上、下限的依据
1.月缴存基数上限的设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第二条:“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柳州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22年度柳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5792,则月缴存基数上限计算方式为95792×3÷12=23948元。
2.月缴存基数下限的设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4.0.9的第2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目前柳州市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各县为1430元。
(三)2023缴存年度柳州市(含五县)企业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缴存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缴存比例为8%—12%,根据财政(财务)有关要求及预算安排等因素确定。自愿缴存个人住房公积缴存比例为10%—24%,具体缴存比例自行确定。
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可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3%,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或者提高缴存比例。
(四)缴存单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算规则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由各缴存单位通过内部流程审定。
1、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缴存部分+个人缴存部分=月缴存基数x单位缴存比例(向下取整到元)+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向下取整到元)。
2、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x自愿缴存比例(向下取整到元)。
例:李四月缴存基数为2618元,个人、单位缴存比例均为9%,则系统计算出的月缴存额=2618×9%(取整)+2618×9%(取整)=235.62(取整)+235.62(取整)=235+235=470元。
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及自愿缴存人应如实申报缴存基数,严格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核算缴存基数,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