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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记者从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教育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制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加强校园的消防安全管理。目前,我市已同步实施。
据了解,《规定》明确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及用途。
有学生宿舍的学校或幼儿园,面积必须按相关标准严格执行;校园中的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并采用合格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等;这些学校、幼儿园单位还应当建立落实动火审批制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以及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应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及2个疏散楼梯,并按标准配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学生宿舍还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或消防应急广播,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这些学校、幼儿园还应定期开展教职工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教导学生掌握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并制定符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对校园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规定》还明确,校长、园长负首要责任,如果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有其他失职行为的,将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希望各中小学、幼儿园的负责人提高意识,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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