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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江大队(联系人:代警官、王警官,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98号,联系电话:0772—7217121)提出;符合听证情形(依法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处罚)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联系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秦警官、吴警官,地址:柳州市城中区学院路12号,联系电话:0772—3595575)。 以上权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柳江大队将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江大队关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江大队 2024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