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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流动摊贩等重点场所,持续推进电子计价秤综合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改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违法行为,严查电子计价秤“缺斤少两”等突出问题,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安心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第二期典型案例:
鹿寨县林记水产品经营部在经营中使用以欺骗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6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无强检合格标识、无封铅,且铭牌信息模糊;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标准砝码对该电子计价秤进行核验,放置1公斤(2市斤)的标准砝码称重显示数值为2.4市斤,且按动该电子计价秤上的“电压”“找钱”“动态”“计数”按钮,显示重量会随之发生变化。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中用于消费结算的电子计价秤经计量机构检定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于2023年7月14日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当事人存在从重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通过对此类案件查办,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时要留心观察商家是否在称重时有故意遮挡或者操作不当的行为,也可使用已知重量的物品(如手机或钥匙串)测试秤的准确性,或在市场上寻找有良好信誉的商家购物,同时注意计量器具是否张贴了有效期内的绿色“强检合格”标签,以避开作弊秤“坑”。
柳江区韦雪玲食品经营部在经营中使用以欺骗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2日,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使用标准砝码对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核验,依次按压该秤上“水”、“产”、“专”、“用”、“优”、“质”、“产②”按键,发现显示不同称量值,计量异常。
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用于消费结算的电子计价秤进行登记并委托柳州市计量技术测试研究所检定。经柳州市计量技术测试研究所检定,上述电子计价秤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水产行业是作弊秤的重灾区,通过持续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综合整治行动,且通过多渠道广泛宣传识别“作弊秤”的基本方法,普及有关计量知识及计量法律法规,让广大消费者知晓并了解消费维权途径,不断提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柳州市广林餐饮有限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1日,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用于消费结算的2台电子计价秤(型号分别为:CS-30-A、ACS-30A)未粘贴强制检定合格标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鱼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用于消费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工作计量器具,需要每年进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消费者要注意查看计量器具是否张贴了有效期内的绿色“强检合格”标签,避免消费权益受损。
融水苗族自治县小雨海鲜冻品店(个体工商户)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5日,融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有2台电子计价秤作为消费结算使用,其中1台ASC-30型电子计价秤未贴有检定合格证明,且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
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子计价秤后,为不影响经营,只检定了其中一台电子计价秤,另一台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直接用于消费结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家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消费结算,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信任,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鹿寨县啊乐水产品经营部在经营中使用以欺骗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5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用于消费结算的2台电子计价秤无强检合格标识、无封铅,且底部张贴“撕毁无效”字样的二维码贴纸已损毁;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标准砝码对该电子计价秤进行核验,放置1公斤(2市斤)的标准砝码称重显示数值为2市斤,但按动该电子计价秤上的“3”“去皮”按钮后可进入特殊模式,在该模式下,按动“动态”“计数”等按钮,显示重量会随之发生变化。
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用于消费结算的电子计价秤进行登记并委托鹿寨县计量技术测试研究所检定。经鹿寨县计量技术测试研究所检定,上述电子计价秤检定结论均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部分商家在经营中缺乏诚信经营的意识,且在进行交易时存在侥幸心理,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欺骗消费者,扰乱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予以打击,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