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潘先生离婚后,将儿子小潘交给其父母抚养多年。随着孙子小潘的成长,开销增加,潘先生父母无力再承担小潘的生活开支,多次要求潘先生支付小潘的抚养费以及多年来他们为小潘支出的费用,未果。今年9月,潘先生父母将潘先生起诉到柳城县法院,要求他支付两位老人多年来的“带孙费”。
经调查,承办法官认为,潘先生作为父亲,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儿子小潘。潘先生父母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在潘先生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他们可以要求潘先生偿还因帮忙抚养小潘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法官征求双方意见后,联系县妇联参与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妇联结合双方家庭情况、经济能力以及对孩子身心健康最有利原则,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突破口,耐心真诚地释法说理,促使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小潘今后由潘先生抚养,潘先生支付给父母8000余元抚养孙子的费用;双方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给予关爱,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