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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4月1日起实施,广西发布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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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消息,《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两项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已获评审通过并予以批准发布,将于4月1日起实施。

其中要求新改扩建建筑应设电驴停放充电区、严禁在建筑走道等公共区域建充电区、充电车位数量不应低于停车数量的30%……

新改扩建的建筑应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车位数量不应低于停车数量的30%

《标准》适用于广西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计、施工、验收。从场所分类、场所等级、防火间距、消防安全等方面作出了相应技术规定。

《标准》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场所配套的电气、消防与安全管理设施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场所设置方面,《标准》提出,既有建筑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宜优先选择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并要求充电场所宜为独立式,确有困难需按附建式建设的,应在主体建筑一、二层及地下一层设置。

同时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区域应集中设置,设置充电设施时充电车位数量不应低于停车数量的30%。与机动车停车场合用时,应划分单独的区域,该区域与机动车停车场的距离不应小于6米。

为方便居民停取车,《标准》还提出,居住小区内所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方便使用及管理,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充电场所还应按2%比例设置残疾人电动车充电设施,并宜设置在出入口附近。

严禁在建筑走道等公共区域建充电区

哪些场所不能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标准》提出,严禁在建筑走道、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厅等公共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同时,也不应设置在高温潮湿且无自然通风场所;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教学楼及其学生宿舍楼,医院病房楼等建筑内;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建筑内。

关乎市民在地下车库进出及爬坡问题,《标准》提出,地下、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充电库应设置可靠的防水、排水措施;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坡道式出入口的坡度不宜大于15%,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坡道转折处应设置不小于坡道宽度的水平缓冲区。

防火安全方面,《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人员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1m;人车共用通道兼疏散通道时宽度不应小于2.0m。

运营单位24小时服务电话应有人值守

《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安装、信息平台和运营管理。

《规程》提出,安装、运营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运营单位应确保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正常运行,并应建立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度。

运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公示运营单位名称、操作流程、注意事项、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结算方式、24小时服务电话等内容。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应设置完整的充电指引标识。

《规程》指出,运营单位建立线上设备运营维护巡查制度,场所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建立专门的线上服务平台,运营单位的服务电话应24小时有人值守,为用户提供咨询、投诉、故障报修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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