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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出台,该政策提高了参保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参保女职工在产检时可享受医保报销,报销比例为70%,最高可报1500元;顺产的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从3000元提高至4500元;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也有所延长,生育一孩、二孩可享受128天生育津贴,生育三孩及以上可享受158天生育津贴。
《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新规出台后,与我市正在施行的《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相比,有哪些变化呢?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提高
对照《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与我市现行政策相比有了较大提高。其中,单胎顺产和难产在现行标准上从3000元和4000元分别提高了1500元,达到了4500元和5500元。
根据《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规定,如女职工顺产生育的,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元/次,难产生育(必须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或多胞胎生育的,最高补助不超过4000元/次。男职工未就业(无业或失业)配偶生育,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元/次。
《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提出,女职工顺产的最高补助不超过4500元,难产的最高补助不超过5500元;多胞胎顺产的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多胞胎难产的最高补助不超过6000元。无工作单位的男职工配偶生育,顺产的最高补助不超过2250元,难产的最高补助不超过2750元;多胞胎顺产生育的最高补助不超过2500元,多胞胎难产的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元。
产前检查门诊费可以报销
《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增加了门诊产检待遇,即女职工怀孕后在门诊产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内实行限额支付,报销限额每人1500元。
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限额结算,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完整医疗过程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不列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
生育津贴是参保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统一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职工分娩前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中,延长了津贴支付期限。女职工生育享受国家法定98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待遇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
另外,难产或施行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科长谢琼芳表示,《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出台,从参保范围、基金征缴、生育保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政策的统一和规范,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标准,增加了职工门诊产检待遇,将进一步降低职工生育成本。此外,企业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有所下调,有利于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