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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一宿舍楼发生电动车火灾,正在充电的电动自行车被烧成骨架,停在旁边的另一辆电瓶车也受牵连,坐垫及后尾箱边缘部分烧成熔状,宿舍三楼墙面悬掉下来的电源线也被烧成熔状,所幸无人员伤亡。
被烧毁的电动车
经调查认定火灾事故起火原因系电动自行车车主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时电池单体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
询问车主韦某得知,车主住在三楼,当晚21点多的时候他回到家就“飞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大概23点多的时候,楼下邻居打电话说电车着火了,于是他就马上关闭充电的电源拨打119报警,后来消防员到达现场将火熄灭。
车主韦某因乱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引起火灾,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给予韦某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禁止在建筑物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进入电梯轿厢;禁止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及其电池充电。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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