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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7月1日开始实施。9月8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辖区农贸市场内一经营猪肉的个体工商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超范围摆放塑料桶(用于盛装猪内脏)、占道经营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以100元罚款,并现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这是自《条例》实施以来,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农贸市场管理问题开出的全市首张罚单。
自《条例》实施以来,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提高公众知晓率,提升农贸市场规范化水平,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多措并举,通过学习培训、广泛宣传、监管执法等手段,大力推进《条例》的有效实施。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截至目前,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已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14份,起到良好警示效果。
下一步,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条例》贯彻实施力度,进一步强化农贸市场监督检查,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让农贸市场“烟火气”更有“文明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普法小贴士:
《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市场管理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亮证亮照经营,临时销售少量农产品、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外;(二)使用合格计量器具,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三)经营需要检疫、检验的肉品,在摊档明显位置公示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四)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规范使用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和洗涤、消毒等卫生器具,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并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规范着装;(五)不得超出店(摊)范围、占道经营;(六)不得擅自悬挂、张贴广告;(七)及时清理经营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积水等;(八)遵守合同约定和市场管理制度;(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